加強危險品運輸的源頭監管
發布時間:2018-09-18 09:47 編輯作者: 閱讀:次嚴格規范營運車輛的準入登記,營運車輛一律不能掛靠。嚴格控制超長客運班線的審批。停止新增與到期續延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;暫停道路旅客及其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許可(新開業)與擴大經營范圍許可。嚴格控制大型營運客車的審批。新投入營運的客車(不含城市公交車),總座位數不得超過55座。依法清查“掛靠”行為。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,對存在違規“掛靠”經營行為的,一律注銷相關危貨運輸車輛、客運車輛的經營權。
加強危險品運輸源頭監管。嚴格落實危險品生產、經營、銷售和儲存企業發貨和裝載環節“四必查”制度,對未落實制度、違規發貨和裝載危險品的,依法從重懲處。在危險品重點企業的儲存倉庫、裝載發貨點、批發點、卸貨區等設立視頻監控設施,對其產品運輸設置電子門,確保整個流通環節得到有效管控。建立和完善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管平臺,實現數據共享,確保問題及時發現、及時處置。嚴禁危險品運輸車輛本地登記異地從業。
“四必查”,是指在發貨或充裝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時做到:必須查驗車輛《道路運輸許可證》、駕駛人、押運人員及裝卸作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是否與承運的貨物相適應;必須查驗壓力容器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;必須查驗車輛懸掛是否符合國家標準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》要求的標志;銷售劇毒化學品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,必須查驗相應的購買許可證件或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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